关于“集中管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”的通知 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因私出国(境)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(普通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),要交组织集中管理;证件领用人归国7日内将证件交还组织集中管理。1、办理出国(境)证件的教职工,请将证件交到所在支部,支部统一交到院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; 2、领取使用证件的教职工,请本人将证件归还院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。 手持证件未交组织集中管理和归国后未及时归还集中管理的,办理出国(境)手续时院办无法出具《在职证明》,并且一经公安机关查实将予以注销证件,五年内不再给予办理。 望各支部通知到每位教职工,并于3月23日(下周五)前完成。《证件收集登记表》已上传至群共享文件,请各支部自行下载。纸质版《证件收集登记表》一式二份,报院党委组织部615室;电子版《证件收集登记表》QQ传送或发到邮箱2589913921@qq.com。 联系电话:5890575 联系人:吕亚荣
院党委组织统战部
2018年3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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